关于进行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国经贸资〔1995〕第759号
  • 【发文机关】国经贸资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11月2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1月2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北京、上海、哈尔滨、南京、济南市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设备维修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较缺乏设备维修市场管理法规、制度,各地设备维修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序与混乱的状况。设备维修市场不规范,就无法实现设备维修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不利于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转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设备维修模式。建立规范化的设备维修市场已是当务之急。

  为此,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北京、上海、哈尔滨、南京、济南市的申请,同意在这5个城市进行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并给以必要的帮助、指导。试点工作约为两年。通过试点,探索设备维修市场管理的经验,为在全国开展这项工作做好准备。

  试点工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证,重要设备(指起重设备、电梯、汽车、锅炉、压力容器、供变电设施、大型游艺设施)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维修技术标准、质量、价格的监督管理,维修交易纠纷的调解等方面,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设备维修市场管理和监督体系。有关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另行发文。

  试点城市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和难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互相支持,务必把试点工作做好。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