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5〕第323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2月1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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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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