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劳动部关于部分电力技工学校改革试点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电人教〔1995〕第778号
  • 【发文机关】电人教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2月2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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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探索、拓宽技工学校办学思路,现就部分电力技工学校改革试点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被电力部确定为改革试点的技工学校(以下称试点学校)除采用新校名外,保留原 学校名称,管理体制不变。

  二、试点学校的招生计划编制与报批、招生录取等项工作仍按原渠道进行。

  三、试点学校应坚持以培养中级技能型人才为主。根据电力系统生产岗位和专业培养目标要求,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分二、三、四年。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由学校发毕业证书,并注明学习期限;由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技能鉴定机构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 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四、试点学校按改革后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实施教学

  五、试点学校中具备高级技工学校条件的,可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申办高级技术学校或高级技工班。

  各试点学校主管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改革具体方案,试点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电联教培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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