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改造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规划暨九六年申请受援计划的函

  • 【法规文号】民办函〔1995〕第324号
  • 【发文机关】民办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2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加强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工作,改善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提高救助保护水平,我部计划在“九。五”期间分期分批援建一批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募委将在经费上给予适当的支持。为充分发挥资助经费的作用,做好援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受援单位条件:

  1、受援单位必须是流浪少年儿童较多地区的收容遣送站。

  2、地方应当有较大资金的投入,一般不少于援建资金的三至五倍,并能按期到位。

  3、“中心”建设应当与收容遣送站的改造相结合,“中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

  4、“中心”设施必须用于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5、须在援建的建筑物上留有中募委资助××万元的标志。

  申报材料:

  1、当地政府批准的基建文件。

  2、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及每平方米造价,说明是新建还是改造。

  3、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4、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

  申报时间:

  1996年5月15日前申报九六年度受授单位(一个)及材料,“九。五”期间建设“中心”的规划,以便我们综合平衡,择优援建。

  申报材料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加盖厅(局)章后,迳报我部社会事务司,一式二份(复印、传真件无效、请勿派人专程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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