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计价管〔1996〕第16号
  • 【发文机关】计价管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月5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月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煤炭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保障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财综字〔1995〕160号),批准立项。现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资格审查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1000元。

  二、各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国有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800元。

  三、资格审查费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等。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部统一印刷煤炭部可以从资格审查费中提取每证10元,用于证书的统一印制和发放。

  四、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五、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资格审查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年,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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