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6〕第16号
  • 【发文机关】工商市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月9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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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所提出的三点意见。内贸部制定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内贸部系统自身开办的批发市场。对内贸系统开办批发市场,既要给予支持,也要按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和实施监督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4号)文件规定,负责“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定不移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对社会开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市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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