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测绘工作证、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计价费〔1996〕第112号
  • 【发文机关】计价费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月20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月2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测绘工作证、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158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测绘工作证》和《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发放《测绘工作证》时,可向领证人员收取工本费每证4元,并将其中的3.50元上交国家测绘局用于制证等开支。

  二、国家测绘局发放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时,可向领证单位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发放乙级、丙级和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时,可向领证单位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并将证书工本费全额上交国家测绘局用于制证等开支。

  三、国家测绘局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收取证书工本费,须向当地省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取,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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