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院属事业流动编制职工费用开支的通知

  • 【法规文号】科发计字〔1996〕第43号
  • 【发文机关】科发计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月3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研单位的结构调整,我院在事业单位试行了流动职工制度。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现对我院事业单位流动编制职工费用开支做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流动编制职工范围

  1、流动编制职工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受聘在院属事业单位并由聘用单位支付工资、资金和补贴的人员。

  2、流动编制职工占聘用单位的年度人员控制指标,在受聘任单位的正式职工。

  3、流动编制职工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或聘用单位管理。

  4、流动编制职工不享受永久住房分配权。

  二、流动编制职工费用开支的内容

  1、流动编制职工在受聘期间,其工资、奖金、补贴等应与聘用单位同职称或级别的固定职工相同。

  2、流动编制职工在受聘期间,享受与固定职工相同的医疗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流动编制职工费用开支的财务处理

  1、流动编制职工在受聘期间,其工资、奖金、补贴与聘用单位固定职工的开支渠道相同的成本或费用列支。

  2、流动编制职工在受聘期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在成本或单位自有资金列支。

  3、流动编制职工在受聘期间,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在单位的成本费用或单位自有资金列支。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院计划财务局制度处,以便修改完善。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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