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失效]

  • 【法规文号】公复字〔1996〕第2号
  • 【发文机关】公复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2月1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2月1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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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的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吉公明发[96]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的都是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行为人因贩卖毒品数量很小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为严厉打击贩卖毒品犯罪活动,无论贩卖多少毒品,都应按照刑事办案程序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对确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起诉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此复

  相关文件: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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