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基字〔1996〕第131号
  • 【发文机关】财基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3月19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3月1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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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5〕747号)及《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 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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