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6年以前,由于各地房改进度不一,中央财政对驻各地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的拨付是委托地方财政部门按当地房改方案代办的。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的需要,加强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的管理,现决定从1996年起,改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从1996年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由现行向地方拨款的办法,改变为直接向主管部门拨款。由驻各地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当地房改政策,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经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对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二、按照国家房改有关文件规定,房改支出应首先立足于原有资金划转解决。为此,我部从1996年从中央行政事业经费中,已按比例统一划转了住房修缮费,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等房改支出。今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的修缮费,全部由收回的房租中解决,中央财政不再通过行政事业费安排。
三、中央各主管部门应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申报表》(附表一)的要求。尽快向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布置,并按单位所在地进行汇总,于1996年5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主管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需按当地房改方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和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填列住房公积金支出;如当地出台提租补贴方案,可按方案规定的补贴金额填列。任何单位不得虚填支出项目和标准,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并停拨该单位房改经费。
四、我部拨付给在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所需要的经费,按现行中央行政事业经费拨付办法办理。行政事业经费由国管局、中直局管理的,分别拨给国管局、中直局;行政事业经费由主管部门管理的,仍拨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去交纳。
五、1995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驻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隶属的中央主管部门为序,编制房改经费拨付情况表(附表二),于1996年5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
附:
表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申报表(发中央各部门)(略)
表二:1995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情况表(发地方各省市)(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