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6〕第72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4月25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4月25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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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力[1996]0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终止问题。按照《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企业可以对期满终止的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但鉴于终止时间相同的劳动合同数量较多的实际情况,为防止由于大批量终止劳动合同而带来不利影响,应引导、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二、关于工勤人员工资性补贴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是否发给15%的工资性补贴,可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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