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武钢乌龙泉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权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6〕第106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4月3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4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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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矿厅:

    你厅《关于对武钢龙泉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权问题的请示》(鄂地厅(1996)35号)收悉,经研究对请示中有关问题已于1996年3月1日电话答复你厅,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第150号令对补偿费的管理方式明确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因此,必须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第150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应征的补偿费做到依法征收并及时、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二、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或不当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做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维护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能履行国务院第150号令所规定各项职责的下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代行其征收职能进行补偿费的征收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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