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农字〔1996〕第57号
  • 【发文机关】财农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5月7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5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缓解林业资源危机、森工企业经济危困的问题,加快培育森林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安置富余人员,财政在“九五”期间继续对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贷款给予贴息。现将财政贴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九五”期间发放贷款的贴息比例和贴息年限1.贴息的比例。“九五”期间每年发放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按年利率4%(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8%)贴息,其余的利息由借款单位承担。

  2.贴息的年限。“九五”期间每年发放的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连续贴息3年。超过3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一律不再贴息。

  二、关于“八五”期间发放的贷款余额的贴息年限及贴息比例

  1.对1993年(含当年)以前发放的贷款余额,中央财政从1996年起不再贴息。

  2.对1994年发放的贷款余额,1996年再贴息1年;对1995年发放的贷款余额,在1996和1997年贴息。每年贷款余额的贴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按年利率2.38%(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4.76%)贴息,其余的利息由借款单位承担。

  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上报、贷款计划的下达与落实以及财政贴息资金的下达等工作,我部与林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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