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东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6〕第141号
  • 【发文机关】工商企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5月26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5月2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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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范围的请示》(粤工商函(1996)115号)收悉。由于你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授权的时间跨度较大,登记权限和管辖范围不统一,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明确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注册权限和管辖范围,经研究,决定对你省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权限和管辖范围进行重新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广东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

  1.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广东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省属企业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其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

  1.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市人民政府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不包括省属企业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

  番禺、普宁、顺德、南海市(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范文件授予的,仍按原授权文件执行。

  三、鉴于你省部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授予的,此次不再重新规范。你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对你局《关于改进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请示》的批复意见执行,即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由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由你局办理登记注册,同时,加强对上述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对超越权限擅自对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注册的,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及时提出警告并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管理的,有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议部分或全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四、关于中央各部、委、办在广东省设立的企业和军队企业、外省企业在广东省设立的企业,以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按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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