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1996年记帐式(三期)国债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国债字〔1996〕第39号
  • 【发文机关】财国债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6月4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6月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6年记帐式(三期)国债将于6月15日到期并按面值兑付,兑付面值总额为147.85亿元。该期国债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记帐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交易,并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办理托管和场所间转托管业务。

  为做好该期国债的兑付工作,现决定从6月6日起,中央公司停止办理1996年记帐式(三期)国债的场所间转托管业务。中央公司应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央公司托管的1996年记帐式(三期)国债债权余额及中央公司直接托管的该期国债债权余额进行确认,并于6月7日15时前将确认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部,我部在与兑付总额核对无误后,将根据中央公司确认的数额,分别将兑付资金拨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央公司的指定帐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央公司在接到款项后,应即拨付该期国债持有人帐户,保证投资人按时取得投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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