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部发〔1996〕第216号
  • 【发文机关】劳部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7月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7月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更正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请示》(豫劳裁[1996]01号)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实有错误的裁决书,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仅就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