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
  • 【发文机关】工商企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7月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7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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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你省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登记问题请示我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建筑施工,属该企业的直接经营行为,只要其不超越经营范围,均是合法的,不应受其住所和登记注册主管机关管辖范围的限制,因此,无需再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

  二、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施工,经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手续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以利于监督管理,并非指办理营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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