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旧税票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京地税计〔1996〕第322号
  • 【发文机关】京地税计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7月16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7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市局京地税计[1998]50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中“新制定的二十一种税收票证于1999年1月1日启用,与新票的式样、尺寸不相同的,可继续使用到1999年6月30日”的要求,望各区(县)局、分局抓紧时间对所辖区域的纳税人、代征单位及税务所的旧票进行收缴,于1999年7月底前将所收缴的旧票的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在《税收票证销毁清册》上,报市局备案。由市局计会处、票证管理中心派人对《税收票证销毁清册》的税票进行清点核对,经市局检查核对后的一类税票(见附件)由区(县)局、分局销毁;二类税票(见附件)上缴市局票证中心核对销毁。请将1999年上半年票证检查报告随票证二季度报表一并报送。

  附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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