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文市发〔1996〕第82号
  • 【发文机关】文市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0月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0月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自1991年2月22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下发以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了对演出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关于组台演出须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规定,规范了组台演出活动的承办资格,从经营机制上保障了组台演出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这类演出目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企事业单位私自与演职员签订演出合同,或不签书面合同进行秘密交易,不顾演出市场运行规律和观众承受能力,随意抬高演员出场费,在一些演员中形成了一股相互攀比,竞相抬价的风气,导致演出成本不断上升,门票价格过高,偷漏税款严重。二是一些主办单位的经营人员不懂演出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缺乏演出业务常识,在组织演出中架空演出经纪机构,致使一些演出活动内容粗俗,水平低下,经济纠纷日渐增多。三是少数企事业单位以所谓内部演出联欢等为名,不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邀约演职员演出,实则变相从中获利,逃避文化、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四是某些节庆活动成立的组委会等临时性机构申办演出活动,往往因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出现问题无人负责。这些行为,极大地危害了演出市场的公平竞争,扰乱了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绝大部分演职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意见极大。

  为此,对组台演出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经营性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邀请演员参加庆典、宣传本单位或其产品等演出活动,一律按组台演出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专业艺术团体参加上述演出,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主办单位应与承办的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委托合同意向书,演出经纪机构与演出团体或个人签订演出合同意向书。两种意向书均应报审批机关审核,经核准后生效或签定正式演出委托合同和演出合同,并报审批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应重新申报

  三、演出合同意向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二)主要节目;

  (三)演出报酬及税费支付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宜。

  四、不得将演出活动批给组委会等临时性机构主办。

  五、承办演出的经纪机构应当对演出活动的总体安排、节目、广告、票务、财务、税务、安全等事项负责。

  六、发布演出广告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组台演出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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