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摘转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新出报〔1996〕第695号
  • 【发文机关】新出报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0月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0月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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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关于广播电视报所刊载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摘转问题,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曾作过规定,允许非广播电视报刊登今明两日的节目预告。但当时中央电视台只有两套节目,各地省级电视台也只有一套节目。现在,电视台和电视频道比过去大大增多,有些地区甚至可收到二十几套节目。电视节目在人们生活中愈来愈不可缺少,作用和影响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新形势下,报纸依照各自的分工范围正确引导群众收视节目是很必要的。

  我国有关部门曾要求在全部电视频道中要突出第一套节目,在全部节目中要强化新闻节目,在全部时段中要集中力量办好黄金时段,在各级各类电视台中要确保中央电视台和省台的主要作用和骨干作用。为此,各地非广播电视报在摘转广播电视节目预告时,应突出重点,确保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第一套节目黄金时段重点节目的安排传达。

  目前,非广播电视报详尽转载节目预告的情况较为普遍。鉴于此问题对群众收视重点节目有引导作用,又涉及各类报纸的分工范围和出版秩序,还存在着对广播电视报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央治散治滥的精神,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非广播电视类报纸,可以摘转广播电视报所载节目预告表中当日和第二日中央电视台和本地省级电视台第一套节目黄金时段的重点节目预告。

  二、市级非广播电视类报纸可加登本市电视台第一套节目黄金时段的重点节目预告。

  三、节目预告表中所列的其他节目预告需摘转时,应征得有关广播电视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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