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泉水勘查登记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地发〔1996〕第229号
  • 【发文机关】地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0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矿泉水是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勘查、开采、管理。但是,目前全国的矿泉水勘查登记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仅1994年、1995年通过部级评审的722个矿泉水项目中就已查出有170个没有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有17个矿泉水勘查单位没有相应的勘查资格。在部分省(区、市),有关管理机关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非法勘查矿泉水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了部分地区矿泉水勘查监督管理工作的失控。

  为加强对矿泉水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勘查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勘查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单位承担;

  二、勘查矿泉水必须依法向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勘查工作;

  三、勘查单位必须凭项目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单位资格证申请矿泉水报告的储量审批和水质鉴定,同时必须在省级以上矿泉水勘查报告的审批文件中注明勘查许可证号;

  四、各省(区、市)、地(市)级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矿泉水勘查项目的依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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