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发现矿种履行申报手续的通知

  • 【法规文号】地发〔1996〕第232号
  • 【发文机关】地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0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规定精神,为依法完善新发现矿种的报批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发现的矿种是指未列入《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

  二、地质矿产部负责新发现的矿种的申报管理工作。

  三、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发现的新矿种,由发现单位或个人向新矿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矿种申报的审查管理,审查后报地质矿产部。

  五、地质矿产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新发现的矿种进行论证、审核,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地质矿产部发布。

  六、申报新发现的矿种,须说明新发现的矿种名称、矿产用途、矿石化学性质及物理特征,以及该矿种产地的地理位置等有关评价材料。

  七、新发现的矿种由地质矿产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八、已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但未列入《矿产储量表》的矿种,当该矿种已探明有储量,需要列入《矿产储量表》时,应向地质矿产部申报,经地质矿产部批准后方可列入《矿产储量表》。

  九、已列入《矿产储量表》的矿种,当其用途发生变化后,需要变更矿种名称或增设亚矿种时,应按上述(八)的规定精神办理。

  十、地质矿产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局负责新发现矿种、需列入《矿产储量表》的矿种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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