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1997年第1号)[失效]

  • 【法规文号】财政部公告〔1997〕第1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公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1月5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月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1997年到期偿还的各类国债及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2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年利率8%。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今年10月15日到期,期限五年,年利率9%。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兑付期从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10.5%,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在年利率13.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今年4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

  4.1994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凭证),从今年4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今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三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规定的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54%;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52%;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60%。

  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一期)国库券,于今年1月12日到期兑付(节、假日顺延)。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6.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四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2日到期兑付。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上述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7.1997年办理付息手续的国债有:

  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期限五年,年利率15.86%,7月1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十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8.56%,11月1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8.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算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