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47号
  • 【发文机关】外经贸计财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1月29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4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43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部门和地方来函询问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时,投资者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时,证券交易所在投资者申购期间内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论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均归股份制企业所有。

  二、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收入包括股票面值收入、溢价收入以及申购成功的投资者其资金在冻结期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股份制企业收到的股票发行收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数额,大于实际发行的股本总额时,其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三、申购无效的投资者其资金在冻结期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股份制企业收到时,如数额较小,可直接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如数额较大,可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由于上述原因影响年度经营成果的股份制企业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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