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7〕第16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1月3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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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处理或处分职工的依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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