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7〕第99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4月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4月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广西地质矿产厅:

  桂地发(1997)10号文收悉,经研究,对《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1.岩溶洞穴钟乳石就其成因和物质成分来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矿产资源的定义,开采钟乳石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开采石灰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由于钟乳石普遍与岩溶洞穴共同构成特殊的地质景观,具有特殊的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因此更要加强保护,严格管理。从广西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广西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管理办法》很有必要,但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相衔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