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97号
  • 【发文机关】工商公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4月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4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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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国家工商避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屡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为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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