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试行办法

  • 【法规文号】水保〔1997〕第142号
  • 【发文机关】水保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5月1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5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试行办法
(1997年5月12日水利部水保[1997]142号通知发布)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是国家水土保持改革试点工程,是加快治理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示范工程。为了加强对重点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省每年12月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工程进行自验,受验的县不得少于总县数的20%~30%,每县抽验面积不得少于该县当年防治任务的20%。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各省自验的基础上进行抽验,以此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治理任务、资金管理、预防监督和资料管理等五个方面,每个方面量化为若干条款。详见《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评分标准》。

  三、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扣减分数。对人为破坏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制止不力的,减5分;实施第二年,重点治理县未达到部颁预防监督执法试点验收标准的,减10分;地方不能足额匹配并及时安排建设资金的,减10分;治理面积不实、财务帐目不清的,减10分。

  四、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各省得分按各受验县的平均得分数计算。

  五、各省将每年的验收结果、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和匹配资金文件的复印件等,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并抄报国家计委。

  六、国家补助投资不作为基数,实行按项目择优扶持。根据各省每年任务完成的好坏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定下年度治理任务和补助投资

  七、治理效益,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检查验收。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省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的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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