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140号
  • 【发文机关】工商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5月1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5月1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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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部分省市就《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人”认定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人”是指对发布违法广告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凡未按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造成食品、房地产违法广告发布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广告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分别依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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