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司发函〔1997〕第202号
  • 【发文机关】司发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6月1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6月1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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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因此,合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职律师,自其正式加入该律师事务所之日起即应成为该所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在决定发展合作人之前,是否要对拟发展的律师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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