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报送长篇小说出版情况和样书的通知

  • 【法规文号】新出图〔1997〕第459号
  • 【发文机关】新出图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6月1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6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繁荣长篇小说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长篇小说的出版发行和宣传评介工作,需及时掌握长篇小说的出版情况。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长篇小说的出版情况及样书实行专项报送制度。此文所指的“长篇小说”包括新版和再版的国内作家创作的长篇小说(含内地出版的台、港、澳地区的长篇小说),翻译长篇小说,国内出版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长篇小说;

  二、专项报送的内容要求:

  (1)《长篇小说情况报表》(见附表):本文第一项所列各类长篇小说都要填写报表,一种一表。

  (2)样书:新版和再版国内作家创作的长篇小说样书每种三册。(内地出版的台、港、澳长篇小说和翻译长篇小说样书不必专项报送);

  三、专项报送的时间要求:每部长篇小说出版后的一周内,将填写好的《报表》和样书三册报送新闻出版署图书司,并标明“长篇小说专报于青收”的字样。

  四、1997年上半年出版的国内作家新创作的长篇小说需要补报出版情况和样书。补报仍须按“长篇小说出版情况报表”栏目要求,一种一表填写清楚,于1997年7月15日前连同每种样书三册报新闻出版署图书司。

  五、已按本文第二条第二款实行专报的长篇小说,可不再向我署样书室报送样书,其余长篇小说仍按规定向样书室报送样书。

  六、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请各地新闻出版局和在京有关出版社确定一名同志专门负责。其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请随本通知第三条要求一并报来。新闻出版署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是图书管理司,联系人于青。

  附:长篇小说情况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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