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7〕第62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7月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7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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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请示》(桂政劳护字〔1997〕16号)收悉。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对事故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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