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不能对年检注册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其补充材料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批复

  • 【法规文号】司发函〔1997〕第222号
  • 【发文机关】司发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7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7月1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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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能否对年检注册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律师补充材料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理年度注册中,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申请注册的律师补充材料。这一做法没有限制、侵犯律师在注册、持有执业证方面的权利。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师法》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其补充注册材料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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