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7〕第65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7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7月1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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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京劳关文[1997]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原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制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职工个人与企业在合同期限上协商不一致时,双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职工既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第二条执行,即“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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