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明确地热资源行政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复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7〕第287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8月3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8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辽宁省地质矿产厅:

    营口市地矿局《关于明确地热资源行政执法主体的请示》(营地发(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均明确规定地热是能源矿产的一种,是单一的矿产资源属性。因此其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只能适用于《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

    国务院法制局在福建省政府法制局(国法函(1994)67号)、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国法函(1995)60号)及你省政府法制办(国法函(1996)6号)关于矿泉水、地热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指出矿泉水、地热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依法行政。

    附:1.国法函(1994)67号(略)

    2.国法函(1995)60号(略)

    3.国法函(1996)6号(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