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驻京烟草机构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7〕第18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9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9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近年来,各地烟草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和经营机构已有上百个。这些机构的建立,为沟通行业信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未经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同意并按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即在京开展卷烟经营活动;

  二是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促销广告活动,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映,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此提出质询;

  三是大量卷烟进入北京,没有按国家局有关规定运输。上述问题的存在,损害了烟草行业的形象,造成了卷烟市场的混乱,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和医疗卫生界人士的反感。同时,也不利于北京市落实国家局关于建立统一、完善的卷烟流通体系的要求。北京是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为规范首都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加强北京市卷烟销售网络建设,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卷烟生产企业在京设立办事机构必须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同意并送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备案。已经建立尚未履行手续的必须补办。原有机构需于10月20日前到国家局专卖管理司重新登记,并到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地烟草部门及其驻京办事机构不得擅自在京经营卷烟批发零售业务,更不得委托行业外单位或个人代理销售卷烟。特殊情况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必须按规定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同意并按规定领取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没有许可证已开展卷烟经营业务的必须立即停止。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部门的卷烟运输入京,必须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凡无证运输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地烟草部门及其驻京办事机构在京从事重大卷烟促销活动的,必须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批准(或备案

  五、北京市烟草专卖局要组织力量,对境外烟草公司在京从事重大广告促销活动及其驻京办事机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管理意见于今年年底前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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