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政策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7〕第95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0月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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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劳仲字[1997]第3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办理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要求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以及《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办理。对符合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要求的,则不能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现行就业政策规定,对于仅获得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人员,不适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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