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支付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第一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国债字〔1997〕第63号
  • 【发文机关】财国债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4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0月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1996年第10号公告和1997年第1号公告,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1997年11月1日支付第一年利息。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按年付息国债,发行面值总额209.70亿元,年利率8.56%,利息支付总额为17.95032亿元,手续费率为利息支付总额的0.05‰。按照节假日顺延的付息规定,利息支付日为1997年11月3日。

  二、本期国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的交易清算系统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直接托管部分,通过中央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三、中央公司于1997年10月24日停止办理本期国债的转托管业务。各交易场所于10月24日15∶00前将本交易场所截止10月23日的本期国债的注册数额通知中央公司。中央公司在收到各交易场所报送的注册数额并核对无误后,最迟应于10月27日15∶00前,将各交易场所在中央公司注册的本期国债余额及中央公司直接托管的本期国债余额的最后确认数以书面形式报我部,我部经审核无误后,据此向各交易场所及中央公司拨付本期国债的第一年利息款及手续费。

  四、本期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10月30日,即凡于10月30日以前在各交易场所购买并到10月30日(含本日)当日交易结束前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人,为本次利息的最终所有者。本期国债于10月31日停牌1天,由各交易场所根据本场所的具体情况,办理付息前的有关事宜,以保证在11月3日(星期一)投资人能按时领取利息。

  五、由于本期国债系付息国债,向投资人支付利息的同时,还将继续在各交易场所流通交易。因此,本着方便投资人领取利息的宗旨,各交易场所可根据本场所的清算特点,制定相应的领息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交易场所在向社会公布付息办法前,须将本期国债的付息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六、各交易场所应本着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国债信誉的宗旨,及时支付投资人的应得利息,不得拖延。在办理付息手续时,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手续费。

  七、本期国债付息后重新进行交易的时间为11月3日,各交易场所应对重新上市交易的本期国债代码作特殊标记,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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