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会协字〔1997〕第46号
  • 【发文机关】财会协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1月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各地意见,修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改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属地原则,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后,由省级财政厅、局(含深圳市财政局)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在备案复审过程中,发现审批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30日之后,地方没有接到财政部通知者,视同同意。各种形式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审批,均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1号)文件规定,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省级财政机关批准,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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