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乱扣乱罚行为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7〕第26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2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近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地区为维护地方利益搞封锁,见外地烟就查;个别执法部门对过境的运烟车,无论手续是否齐备,动辄予以查扣并罚款;有的虽然因查不出问题放行了,但货主也要受处罚,出办案、劳务费等等,影响了卷烟的正常流通。这些问题有的发生在烟草专卖部门,有的发生在其他执法部门,也有的是烟草专卖局单独或与有关执法部门联合查处后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这种乱扣乱罚行为严重影响到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经营和运输,属于违法乱纪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以维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目的,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管理规定。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或代拟制定本省烟草专卖法规,必须将草案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与《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属于地方封锁的规定或条款,是省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国家局将明令省级烟草专卖局予以废止;是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建议其在草案中加以更正或修改。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作为烟草专卖法规的执法主体,必须保护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经营。烟草专卖局单独或与其他执法部门联合查处的违反专卖管理规定的案件,应由烟草专卖部门处理。特殊情况或因情节严重需要移交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必须报省以上烟草专卖局批准或备案。对其他执法部门乱扣乱罚烟草专卖品的,有关烟草专卖局应做好协调工作,促使案件依法尽快解 决。

  三、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查处违法案件。重大案件必须按规定上报审批。在结案前(包括案件审批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烟草专卖品。

  四、凡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证明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必须予以放行,不得无故扣留。非法扣留烟草专卖品的,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上级烟草专卖局可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有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五、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关规定,凭证经营,持证运输,证随货行。对违法经营和运输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暂停其在中国卷烟批发市场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或收回其出省经营许可证。凡因手续不全等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一律由企业自己承担,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责任。各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对严重的乱扣乱罚事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或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举报电话:63605501(烟叶、卷烟),63605203(烟机、辅料),63605207(走私、假冒烟),67296893(中国卷烟批发市场)。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