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河南省女高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函〔1997〕第218号
  • 【发文机关】劳办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2月2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对你们关于“河南省女高知退休年龄问题”的函,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

  关于这个问题,河南省劳动厅曾向我部作过专门请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城镇(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由劳动部负责管理。按照这个职责范围,今年1月我部曾下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对河南省劳动厅的请示作了回复。

  我们起草15号文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企业用工自主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在这个文件中,我们既考虑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考虑了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在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下,我们认为,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应该按国发14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鉴于企业的经济状况参差不齐,在具体办理时既要充分考虑女性高级专家本人的意愿,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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