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接收交易场所托管的1998年到期实物国库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国债字〔1998〕第2号
  • 【发文机关】财国债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1月5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月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和1995年三年期国库券将于1998年3月1日到期兑付,为提高国债兑付效率,在总结交易场所定点兑付国库券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决定1998年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上述国库券的定点兑付工作,请接此通知后,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我部提供的交易场所托管库人员名单(附件一、附件二),同当地交易所托管库联系,提前做好到期实物国库券清点、接收的准备工作。

  二、接收券面的日期为1998年2月9日至2月13日,为确保接收券面的安全,明确各方面的职责,接收券面经清点核实后,须立即入库妥善保管,保管的库房须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地方,也可会同当地公证部门对券面进行清点,由公证部门就地封存,同时,财政部门与该交易所托管库订立有关封存券面的保管条款。

  上述接收的到期实物国库券,待接到财政部委托销毁通知书后,再予以销毁。

  三、根据到期实物国库券清点的实际情况,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库共同填具“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交接凭证”和“1995年三年期国库券交接凭证”一式三联(凭证样式见附件三),第一联由交券单位持有;第二联由省级财政部门交财政部作为拨付兑付资金的依据,该联以特快专递形式于2月20日以前交付财政部;第三联由代表财政部接收券面的省级财政部门留存备案。交接凭证中的各项内容须认真、准确填写。

  四、有关券面的组织接收及销毁等工作仍按照财国债字〔1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在到期券面的交接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同财政部国债司联系,联系人:蒋永红,电话:68552618,传真:68510307.附件:

  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代管库一览表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库联系人一览表

  三、199 年 年期国库券券面交接记录凭证

  附件一:

  注:1.表中各项内容涂改无效

      2.表中券面交接双方公章及签章不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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