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使用新的没收走私烟标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8〕第22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1月1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对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0号)的精神,为加强对各执法部门没收走私烟的管理,自1994年以来,处理没收走私烟实行了加贴统一标识的办法。这种办法对加强没收走私烟的管理,查处走私烟案件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考虑到各地使用标识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降低成本和利于操作,国家烟草专卖局重新设计制做了在条包上加贴的处理没收走私烟防伪标识(样式附后)。现将使用新的没收走私烟标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没收走私烟标识分为两种,分别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在箱包上仍加贴原来样式的标识,在条包上加贴新的防伪标识。

  二、新的处理没收走私烟标识于1998年2月1日正式使用。原来的没收走私烟标识可延续使用至1998年12月31日。

  三、凡运输没收走私烟,在箱包上必须加贴国家烟草专卖局监制的统一标识;凡销售没收走私烟,在条包上必须加贴国家烟草专卖局监制的统一标识。否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做重新没收处理。

  附件:新的没收走私烟标识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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