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失效](2003)

  • 【法规文号】财会协字〔1998〕第7号
  • 【发文机关】财会协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2月3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2月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会同省级注制定或修订本地区会费缴纳办法,印发各事务所贯彻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法律规定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其会员。会员按章程规定有义务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费。凡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从取得会员资格起,按照本规定向中国注册会计师会缴纳会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为会费收入。

  第三条 会费按年缴纳。团体会员缴费额为事务所上年业务收入总额的1%,由事务所上缴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再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执业会员缴费额为100元/人/年,由所在事务所代缴给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30%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70%留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缴费额为30元/人/年,由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集中收缴使用。境外会员、港澳台会员会费为100美元/人/年,直接或通过香港公会、台湾会员联谊会缴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半年取得会员资格的,可以免交当年会费。

  第四条 每年1月底前,各事务所将应缴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集中缴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于3月底前将应缴会费汇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补充说明: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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