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8〕第9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2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2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山西机床厂卢毅同志工伤后如何享受保险待遇的请示》(晋劳险便字[1998]17号)和所附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内发生由外国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并由外方给付赔偿金的,被伤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人身伤害赔偿性质,应归被伤害职工所有。同时,该职工应从外方赔偿金中偿还企业为处理该工伤事故垫付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的费用。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