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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自用固定资产的复函
【法规文号】
财群津字〔1998〕第2号
【发文机关】
财群津字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
1998年3月10日
【法规类别】
其他财政法规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1998年3月10日
【废止时间】
-
关联知识
建设单位自用的
固定资产
是指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自用的
固定资产
。建设单位用基建
投资
购建自用的
固定资产
在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后,建设单位的资产并没有减少,只是资金的占用形态发生了变化,即从在建工程转入了
固定资产
。该项业务并没有减少
投资
来源,因此不能冲减相关的
投资
来源科目。至于
投资
完成额可通过“
建筑安装
工程
投资
”,“设备
投资
”等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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