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自用固定资产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群津字〔1998〕第2号
  • 【发文机关】财群津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3月10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3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建设单位自用的固定资产是指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自用的固定资产。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自用的固定资产在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后,建设单位的资产并没有减少,只是资金的占用形态发生了变化,即从在建工程转入了固定资产。该项业务并没有减少投资来源,因此不能冲减相关的投资来源科目。至于投资完成额可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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