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 【法规文号】计司收费函〔1998〕第24号
  • 【发文机关】计司收费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3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3月1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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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均悉。经研究,现就1997年和1998年到期换证和新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按规定到期换发生产许可证的,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个企业审查费(包括证书费和资料费)标准不超过2500元;对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暂不审批

  各部门在换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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