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文字〔1998〕第24号
  • 【发文机关】财文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4月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4月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和甘肃省财政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国家在本世界末实施的一项教育扶贫工程,对促进贫困地区教育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工程”规划,1998—2000年“工程”专项资金重点投向“三片”地区各省,加强“三片”地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整个“工程”规划目标能事顺利完成,各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要在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按照中央批复的“工程”实施规划规定的配套资金比例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要严格监督检查地、县、乡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二、“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中央财政下达的“工程”专项资金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工程”配套资金要全部纳入专户核算,社会捐集资是否纳入专户由各省、区自行确定。

  三、“工程”专项资金专户原则上设在县级,地级、乡级是否建立,由各省、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专项资金专户设在教育部门,由财政、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工程”完成后,专户即予取消。

  四、各级“工程”专项资金的下达,要坚持先配套、后拨款的原则,凡没有按照规定比例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上一级的“工程”专项资金不予下达。

  五、各级“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工程规划、项目概算,按照工程进度分期、分批办理拨款。凡未按“工程”规划实施或超过概算的项目,不予拨款。“工程”进展过程中,遇有工程质量差、挤占挪用“工程”专项资金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拨款。

  六、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和浪费。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对地、县、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各省、区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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