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连续矿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社厅函〔1998〕第5号
  • 【发文机关】劳社厅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4月5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4月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计算连续矿工时间问题的请示》(闽劳中办函[1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矿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矿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矿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矿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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